不平等合同種種
口頭合同
只是口頭約定的責、權、利,沒有簽訂書面正式文本,使一些涉世未深的求職者極易相信冠冕堂皇的許諾。一旦發生糾紛,受損的自然是求職者。
另外,諸如一年之后加薪20%之類的簽定合同時的口頭承諾,雖然對于合同本身沒有太多的原則上的沖突,但是,求職者還是要意識到這些口頭承諾是不可靠的,完全相信的話只能給自己帶來損失。
格式合同
即由企業事先按國家有關法律和勞動部門制訂的合同示范文本,事先打印好一個聘用合同,只等求職者在上面簽字或蓋章。這種合同往往因為條款表述不清、概念模糊而導致求職者吃虧。
格式合同是求職者最常碰到的合同之一,因為制定之后使用簡便,顯得有權威感,常常被一些機關單位和大型企業運用。但是,并不是這些單位的合同就萬無一失的,求職者仍然需要就這些合同中模糊的地方求證,必要的時候可以請律師幫忙修改這份合同。要知道,格式合同也是可以修正的。
單方合同
企業利用謀職者迫切求職的心態,只約定勞動者有哪些義務、要如何遵守企業的各項制度,若有違反要承擔怎樣的責任等等,而關于勞動者的權力,除了報酬外幾乎一無所有。
單方合同和格式合同往往是一起出現的,因為只規定了勞動者的義務,而不規定單位的,對于求職者的利益有很大的威脅。筆者認為,一旦遇到拿出單方合同的企業,最好還是避而遠之。
生死合同
一些危險性行業的用人單位,為逃避承擔的責任,常常在簽訂合同時,要求職工工傷自理,或只是約定一些無關痛癢的條款,與國家法定的償付標準相關很遠。
對于高層次的白領來說,碰到這樣的合同可能性是很小的。這主要針對急于求職的職工。還是有一點要強調的是,這種生死合同以及包括那些不給付醫療保險的合同,對于身強力壯的年輕人而言也很重要。有些年輕人覺得自己身體強壯而不注意這方面的權益保障,一旦出了事故或生了大病,被單位依合同解約,真是哭不出來。
兩層皮合同
有些有人單位懾于勞動主管部門的監督,為逃避檢查,與求職者簽訂兩份合同。一份合同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;而另一份合同為雙方真正履行的合同,但些合同條款往往有利于用工者。
對付這樣的單位,一定要保留住自己簽定的第一份合同,在危害到自己利益的前提下提出異議,必要的時候可以通過勞動部門仲裁。
抵押合同
有的企業要求求職者把證件及福利待遇工資抵押給企業,若求職者違反約定,則保證金沒收,抵押物不退。用工者因此有了有恃無恐的把柄,求職者只好惟命是從。一些工資待遇豐厚的企業,也憑借自己的壟斷地位或眼前較好的經濟效益,在其招工時借機取利,強迫求職者交納個人集資款和風險金。
《勞動法》有規定,在應聘的時候,用工單位無權扣押求職者的身份證明、也無權收取押金、風險投資金等錢物。
此外,在聘用合同中,一般會有一些附加條款,求職者在簽訂前一定要讓企業負責人拿出原文,仔細審看無異議后,再同企業負責人當面簽字蓋章,以防某些企業負責人利用簽字時間不同而在合同上動手腳。另外,當合同涉及數字時,一定要用大寫漢字,以使不法分子無隙可乘。